关于印发《徐州开放大学集中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徐开大委发〔2021〕27号
关于印发《徐州开放大学集中采购项目需求
论证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各党支部,各二级学院、各部门:
《徐州开放大学集中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》已经学校研究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中共徐州开放大学委员会
2021年6月28日
徐州开放大学集中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
验收管理暂行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集中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各类采购项目验收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徐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》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校范围内的集中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各类采购项目验收行为,适用本办法。
本办法所称需求论证,是指学校年度集中采购项目预算批复后,学校集中采购活动实施前,为实现采购目标,对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。
本办法所称验收,是指中标(成交)供应商履行学校各类采购约定义务后,为保证采购项目质量,对中标(成交)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。
第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各类采购项目验收实行使用单位、职能部门、监督部门、相关专家多方参与、横向制约的模式。
第二章 集中采购项目需求论证
第四条 集中采购项目需求论证是采购执行的基础和关键,它直接关系到采购效果,影响到采购质量。
第五条 集中采购项目需求论证由使用单位具体负责,归口职能部门参与、指导、并检查论证工作,确保采购项目的可行与规范。
第六条 使用单位负责人为采购项目论证第一责任人,可以委托项目负责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,但委托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。
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通过集中采购需求论证,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、符合实际、预算准确;使用单位应将采购需求论证资料留存归档,实施采购申请时提供论证报告;无项目论证报告将不予审批、采购。
第八条 集中采购项目需求论证主要针对招标文件中项目实施的必要性、可行性,投标人条件、采购需求、质量及服务要求、验收办法、报价方式要求、评审办法建议、合同条款、投标人须知等部分,从严谨性、清晰性、简洁度、公平性、完整性等方面进行论证。论证要点包括:
(一)项目实施的必要性、可行性情况;
(二)技术需求中的技术标准是否规范;包括采购数量、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、性能标准、材质标准、安全标准、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,采购标的的技术、服务、商务要求及有无倾向性等;
(三)对拟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和要求是否合理;
(四)拟采用的采购方式、报价方式、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是否科学、公平、规范、完整;
(五)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、验收方法和标准、售后服务、付款方式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是否真正能够满足;
(六)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。
第九条 集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-20万元(含20万元)的采购项目,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需求论证;20万元-50万元(含50万元)的采购项目,使用单位应当组织最少有3名专家参加的专家组进行需求论证;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,使用单位应当组织最少有3名校外专家参加的专家组,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、2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。2万以上5万元(不含)以下的采购项目可参照执行,或提供“采购清单”明细。
第十条 严格控制进口设备采购。因教学、科研需要,确需采购进口设备的,由使用单位会同教学设备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论证,按照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办理相应的报批手续。
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项目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,由使用单位和归口职能部门组织3名校内外专家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,形成论证意见,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报批。
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需求论证过程中,不得邀请1个供应商或者邀请不具有实质竞争性的供应商进行协商,严禁采购需求倾向特定的供应商(确需单一来源采购的除外)。
第三章 采购项目验收
第十三条 验收主体:
项目验收是最后一个程序,是审查项目使用是否合理的重要环节;通过验收,确保项目按要求的各项指标正常使用。
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,都要进行项目验收。
(一)20万元及以下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:
1.由归口职能部门牵头组织,归口职能部门全面负责组织安排、协调、督查、指导验收工作。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项目验收的第一责任人,确保项目验收的规范与质量。
2.归口职能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及时组织验收,或者委托其他人或机构代为组织验收,但委托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。
3.根据验收项目的不同情况,验收人员包括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、使用单位负责人、项目负责人、使用保管人、专业人员、校内外专家、相关职能部门等。填写《徐州开放大学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》等材料作为资产入库、支付资金和退回履约保证金的必要依据;验收报告由归口职能部门及时报送后勤管理处归档。
4.属于质量、技术检测机构检测范围的验收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、技术检测机构参加验收;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,但不作为验收组成员。
(二)20万元以上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
由归口职能部门报国有后勤管理处,后勤管理处牵头与职能部门成立联合验收小组,进行项目验收。验收报告由归口职能部门及时报送后勤管理处归档。
(三)分散采购项目的验收
由使用单位(或项目负责人)组织实施,填写《徐州开放大学分散采购项目验收报告》报职能(或执行)部门以及采购领导小组备案。
第十四条 验收程序:
(一)成立验收小组。根据归口职能部门对采购项目的验收安排,成立验收小组,指定负责验收小组工作的直接负责人。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、掌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、技术需要的人员组成,数量为单数,验收小组履行项目验收职责。
(二)制定验收方案。验收小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,制定详细的验收方案。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掌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、验收清单和标准、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,并完成其他准备工作。
(三)验收。验收小组应当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及时实施验收。验收小组成员要做好验收记录。
(四)出具验收报告。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,应当出具验收报告。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: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;供应商每一项技术、服务、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;与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;验收结论性意见。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,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。有不同意见的,应当写明并说明理由。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,视同无意见。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,视同同意验收结果。
(五)教科研项目所采购的设备、材料、用品等验收,由教科研项目负责人组织,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作为直接管理的职能部门参与、指导、检查验收工作。
第十五条 验收监督:
执纪监察处、财务处要加强对采购项目履约、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,但不作为验收组成员。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:职能部门、使用单位是否制定采购项目履约、验收等内部控制管理制度,是否开展了采购项目履约、验收工作,验收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,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报告和处理等。
第十六条 违规处理:
职能部门、使用单位、代理机构、供应商、验收小组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,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,其他人员负相关责任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开展集中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采购项目验收工作,原则上不支付费用;重大项目确需支出校外专家、代理机构所需费用的,通过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经费列支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中共徐州开放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印发 |